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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中国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1-14 1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保证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规范中国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中国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学前教育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凡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所属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内 容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树德育人”重要教育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自身工作与民族前途和国家命运紧密结合在一起,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坚持依法办园。幼儿园举办者要按照国家有关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相关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合法办学资质。幼儿园一切工作都应以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依法执教。
第六条: 切实保障在园幼儿安全。认真执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托儿所、幼儿 园卫生保健制度》、《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食品和医药卫生安全、校车安全、玩教具安全及周边安全等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位,防止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遵循教育规律,努力提高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提高保教质量为核心,倡导先进办园理念,选聘合格专业人员,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注重师德师风培养,努力提高专业能力,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八条:严格遵守“备案制”,依法合理收费。遵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制度和要求,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应主动报教育、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主动接受公众、媒体、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条:学前教育联合会负责会员间情况的沟通与交流,监督自律公约的执行,听取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大家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及广大民办幼儿园应自觉遵守,对模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予以表彰。 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的,将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在相关官方网站通报;对于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向行业协会、教育行政部门、执法机关投诉,由司法机关受理,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公约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基础上,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实施期间接受会员监督,并可经理事长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对本公约进行修订。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对本公约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本公约经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
2014年10月18日
主办单位: 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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