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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2014年新乡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学前教育联合会 发布时间:2015-10-27 07:53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幼儿园:

现将《2014年新乡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教育局

2014年5月19日

 

2014年新乡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和《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利益,规范招生工作的秩序,现就做好我市幼儿园招生工作制定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利民便民,坚持和谐稳定,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招生工作原则

(一)幼儿园招生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合法规范的原则,全市统一部署、县(市)区管理、幼儿园实施,确保招生工作安全、公平、便民、有序进行。

(二)幼儿入园年龄原则上为3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幼儿园原则招收具有县(市)区户籍的幼儿,无本地户籍的须提供父母(法定监护人)一方在本县(市)区的工作证明和暂住证。

(三)幼儿入园坚持免试、就近入园的原则,不得对幼儿进行测试、面试。

(四)属于财政全供单位幼儿园的,其招生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生,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获得各级财政资助(含奖补)的乡镇(办事处)、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的,应公开向社会招生,主要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等举办的幼儿园,其招生除满足本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入园外,剩余学位要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属于教育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其招生优先满足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剩余学位要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属于民办幼儿园的,其招生实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的自主招生。

三、招生工作程序和办法

(一)招生计划的确定

幼儿园要根据本园现有条件和生源实际情况,依据国家基本办园标准,合理制定招生计划(招生人数、班数、班额)。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应于5月底前到所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公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后备案。根据在编人员、专任教师数量和园舍场地、设备等条件,依据幼儿园办园标准核定的招生人数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实行核准备案制。民办幼儿园依据幼儿园办园标准核定招生人数,经所辖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可以对外宣传并招生。

(二)《招生简章》的制定、审核备案与发布

1、《招生简章》既是幼儿园招生工作遵循的章程,又是幼儿园对外宣传的依据和载体,各幼儿园必须依法依规认真制定各自的《招生简章》,确保《招生简章》合法规范。

2、《招生简章》包含的基本内容:幼儿园全称,办园性质(公办、民办、公建民营、集体街道办园、企业事业办园等),主管部门,园址,招生对象及范围,招生层次及人数,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名办法,录取办法及规则,监督措施,录取信息查询途径,招生咨询电话及网址,家长及社会须知的其他内容。

“报名办法”和“录取办法及规则”是《招生简章》的核心内容,幼儿园要依照“招生工作原则”,结合本园实际认真研究、精心制定,特别要注意当报名人数大于招生人数时录取规则的制定,确保合法、公平、便民、有序。

3、幼儿园制定的《招生简章》须到所辖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备案,各县(市)区教育局接受《招生简章》审核备案的时间为6月1日—6月15日。

通过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是幼儿园对外进行招生宣传的合法依据,也是幼儿园招生工作必须遵循的章程。没有《招生简章》或《招生简章》未经审核备案的幼儿园不能开展招生工作。

4、幼儿园须将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简章》及时在本园网站、公告栏公布和大门外显著位置张贴,公布和张贴时间为6月16日至报名工作结束。

(三)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7月1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确定(同一城区的公办省级示范幼儿园报名起止时间原则上一致)。招生人数在300人(不含)以下的幼儿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天,招生人数在300人(含)以上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天。任何幼儿园均不得以报名先后顺序作为录取依据,建议幼儿园实行网上报名。

录取时间:7月3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确定。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幼儿园要及时向家长提供录取信息服务。

四、招生工作的实施

招生工作在所辖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下,由幼儿园负责实施。幼儿园必须按照学前教育工作有关规定和《招生简章》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认真开展招生工作, 确保招生工作安全、公平、便民、有序,圆满完成招生工作任务。

招生期间,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幼儿园要设立服务窗口和咨询电话,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电话咨询和来访接待工作,要把握好政策、及时化解矛盾、协调解决好录取遗留问题,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尽心尽责维护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幼儿园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要认真执行《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收费〔2012〕2061号),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许可备案。幼儿园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园要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2、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入园工作,符合减免收费条件的予以减免,符合资助条件的予以资助,确保贫困家庭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3、应依法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幼儿入园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的幼儿可到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

4、应按照《河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豫卫妇社﹝2012﹞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幼儿入园体检和传染病防控,确保幼儿和教职员工身体健康。

5、要按照国家学前教育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及时做好入园幼儿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辖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1、在认真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安排和落实好幼儿园招生的各项工作。

2、做好幼儿园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的审核备案工作。根据幼儿园资源条件、依据办园标准,认真审核幼儿园招生计划,合理核定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招生人数、班数、班额,班级人数严禁超班额上限。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地招生工作实际,严格审核幼儿园的《招生简章》,特别要防范虚假宣传和无法兑现的承诺。不能通过审核的《招生简章》,要给幼儿园提出修改意见,退回重新修改,确保《招生简章》合法、规范。对于热点幼儿园要特别注意其录取办法和规则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3、要将所辖幼儿园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简章》全部在教育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布,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发布本辖区具有办园资质、具备招生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引导适龄幼儿到具有资质的注册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提醒家长不要将幼儿送入无证非法幼儿园。

4、要加强对辖区幼儿园招生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监督《招生简章》的履行情况,指导和规范幼儿园的招生行为,协调解决幼儿园招生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招生工作圆满完成。

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

招生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招生工作政策和纪律,努力为家长、幼儿和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收受物价部门规定收费项目(含服务项目)以外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录取费等与入园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于违法违纪或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本招生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新乡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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