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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联合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1-14 14: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是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根据学科和业务范围的划分及开展活动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变更、撤消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中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经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审查批准登记后,统一印制发放《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向有关部门申办并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放相应的登记或注册证书。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认真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如: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由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向有关部门申请统一刻制,公章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等情况,需及时向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提交书面报告,由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换(补)发 。
  第六条  每年由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向民政部和教育部办理分支机构的年检手续。分支机构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2000元。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体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分支机构住所与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不在一地,还需要提供设在地民政部门和其他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5、 教育部和民政部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住所等应向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2、提供变更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3、住所变更需要提供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    经教育部及民政部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注销的分支机构,应上交登记部门发给的证书和印章。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制度和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和分支机构协商产生,并由常务理事会通过批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的变更要在本会换届之前进行,原则上可以连任一届;分支机构负责人要精干务实,有代表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是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的当然理事和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如有变更,理事与学术委员人选应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发展会员,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严格分支机构的印章管理,严禁擅自将印章用于非专业的事项,专业委员会主任为印章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遵循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在联合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分支机构应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提交当年的工作计划和上年的工作总结报告。开展活动前须提交活动计划和通知,由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审查批准,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总结。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联合会的联系和合作。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通报承办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学前教育联合会。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挂牌收费,资产及其收入所得,不得私分、分红等。
  第十七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参加国际性会议、对外学术交流等外事活动,须提前上报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备案.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如果违反《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可视情节轻重令其检查,予以整顿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如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办理银行帐号。与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同住地的分支机构,由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管理经费;不同住地的分支机构可由挂*单位代管经费。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挂*单位代管经费的,须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设立会计帐目,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收款收据和发票由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或代管单位统一提供和管理,不得使用自制或其他收款收据和发票。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教育服务活动时,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和标准,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原则下,实行合理收费。收费标准应报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审核备案。要积极开辟经费来源,争取社会的支持和捐助。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收入总数的10%-13%(含5.5%的税费)应上缴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分支机构按第七条规定每年应交的会费,可包括在上缴部分中。
  第二十四条  每年1月31日前将前一年度财务报告上报由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财务报告需挂*单位盖章。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定期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学前教育联合会
                                                                                                                                          2011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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