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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谁“买单”?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5-01-22 01:10

 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这是作为家长、幼儿园、教师都不愿意看到的。
曾看到过一份有关方面的调查,3-6负儿童在幼儿园意外伤害发生率为46、10%,男童意外伤害发生率(54、5%)明显高于女童(36、39%)。伤害类型前几位依次是碰伤、摔伤或扭伤、锐器刺伤或切割伤、坠落伤、烧烫伤。

 

面对这些意外事故,责任到底属于幼儿园还是家长如何去界定?家长应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专业指南:如何界定?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过程中的两个焦点和一个误区。

 

1、两个焦点:

 

(1)幼儿园对幼儿应承担什么责任?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在执行过程申一些家长认为,幼儿入园生活学习。幼儿园就应当承担监护责任。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孩子发生伤害事故,就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也因为没有深入领会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因而面对家长的大额索赔茫然不知所措。

 

(2)如何认定事故的性质?

 

部分家长包括代理律师认为。只要幼儿在园出了伤害事故,就是责任事故,常常把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意外伤害事故说成是责任事故,以追究幼儿园的过错责任,进行高额索赔。而幼儿园则由于内疚心理,不敢直言"我们没有过错"。

 

2、一个误区

李老师QQ分享:2974468221

在相当一部分幼儿园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宁愿接受家长高额索赔,也不愿意作为被告而对簿公堂。认为打官司一是影响幼儿园的声誉和生源,二是怕麻烦。一所幼儿园一名幼儿在意外事故中额头受伤在医院缝了一针,园长随即在律师的建议下第一次登门就向家长赔偿3000元。她们大概没有认识到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会给幼儿园今后的工作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第一,使家长在对待幼儿园保教工作的认识上造成误区:只要孩子出事故就是老师没尽到责任,尽了责任就不应该出任何事故;第二,给保教人员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她们认认真真兢兢业业"宁愿自己或自己的孩子出事故而不愿让幼儿园的孩子出事故。甚至有些教师因此而不敢组织幼儿自由活动;第三,这种"私了"的方式会给幼儿园留下无穷的后患。

 

二、如何处理?

 

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途径及策略

 

1、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幼儿园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同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如需缝针治疗,应将幼儿送至具备美容条件的医院,美容针将不会在愈后留下疤痕。如果伤害是另外一名幼儿造成。则应细心抚慰这名幼儿,以兔其受到惊吓。

 

2、家园解决幼儿伤害事敌的合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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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与受伤害幼儿家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

(1)家园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如双方自愿,可以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解决;

(3)幼儿家长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3、直面法庭,据理力争。

 

三、实际案例

 

1、事故回放:

幼儿园中班于上午9点进入操场,在操场边缘的绿草坪上捡拾梧桐树上掉落下来的梧桐花。5岁幼儿李亮正在石桌上摆弄着捡来的梧桐花,一个小班也开始分两组各由一位教师带领进入操场。当3岁半的郭涵看到本班第一组孩子在老师的带领下已进入草坪时便跑了过去,途中不小心将李亮碰倒。李亮倒在石凳上,被医院诊断为唇颂面软组织撕裂伤,缝合9针,并将两颗松动的乳牙拔掉。当时操场只有这两个班幼儿活动,秩序井然,教师忠于职守,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不是由教师的疏漏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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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长的态度:

(1)幼儿园是监护人(即便不是监护人出有临时监护责任)应负全责;

(2)自己的孩子是被郭涵推倒的,说明老师没教育好孩子,是幼儿园的责任事故;

(3)缝了9针就应该算责任事故。此事家园双万分歧较太,且家长索赔数额又高。为达成协议,家长提起诉讼,提出5000元的诉讼请求。

 

3、园方的态度:

(1)幼儿园不是在园孩子的监护人,监护权转移之说无法无据;事发全过程证明教师无过失及疏漏,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李亮受伤不是郭涵故意推人所致,即便是郭涵所推出改变不了事故的性质,因为我们的教育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孩子即便是推人,并不能证明老师没有教育好孩子。

(3)李亮缝9针,幼儿园非常痛心,但认定幼儿园是否有过错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管理上是否存在过失或疏漏。仅从事故的损害后果出发来认定幼儿园的责任,实际上是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

(4)幼儿在操场跑动是正常的,这是幼儿园操场的用途和功能,是幼儿每天的户外活动中必要的活动。郭涵的跑动行为不具有危险性;在他前方的中班幼儿有的或蹲或走捡拾梧桐花,有的或站或坐摆弄梧桐花,也不具有危险性。老师不去制止是没有错的;郭涵在跑动过程中无意将李亮碰到,这是老师不可预料、不可克服、不可避兔的。

 

4、法院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精神抚慰金1100元,由郭涵家长支付770元,幼儿园支付330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案例二:
 
幼儿园内,两名小朋友玩耍中,一名被推下滑梯受伤,面对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凶手”,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

  蓝蓝和小明均为我市某幼儿园小班学生,不久前,两人在课间玩耍过程中,小明将蓝蓝从滑梯上推下,造成蓝蓝胳膊骨折,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蓝蓝的父母找小明的父母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认为:“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读的幼儿园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幼儿的义务,这是一种监护人责任的转移。课间休息时,带班幼师未尽到看管、保护责任,导致蓝蓝受伤,园方应承担责任”;幼儿园则认为:“幼师已尽到看管责任,小明突然推倒摔伤蓝蓝,幼儿园没有责任”。责任究竟由谁承担?

  对此,杜集区司法局解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起纠纷中,蓝蓝在幼儿园被小明推倒摔伤,小明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幼师未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制止,幼儿园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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